本文利益揭露:公平會說推文分享要利益揭露嘛。我寫這篇沒拿廠商任何好處,單純自己無聊想寫,以上言論僅代表本人立場。
以前常覺得大陸朋友好可憐,不能看高畫質的 YouTube,只有低畫質又廣告一堆的 Youku;不能用自由的 Google,只能用搜尋結果被過濾的百度;不能上 Facebook 和全世界交朋友,只能自己人玩 QQ。上網常常動不動就要翻牆、VPN,還是台灣自由。想不到因為三星寫手門事件,現在在台灣網路分享,也開始變的綁手綁腳了。別以為不關你的事
公平會昨天發布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」修正案 (參考一、參考二),將民眾在網路上的分享、推薦行為也「列入公平交易法之規範」,如同爽牌「寫手門條款」。比如你免費吃了店家招待的一盤小菜、收了廠商一件衣服、鞋子、包包、化妝品、滑鼠墊、隨身碟、保護貼、指甲油、巧克力、書….等東西,有僱用、贈與行為,在網路分享時就要在你的 FB 塗鴉牆、網站或部落格上揭露:我有拿店家、廠商東西。只要你分享的內容超過三個人看到,就算是「使公眾得知之方法」需要揭露。不然如果被檢舉、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,就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。我為什麼寫這篇
雖然三星寫手案、公平會修正案跟我沒什麼太大關係。我幫 Apple 寫了這麼多年,小氣的 Apple 都不付我半毛錢,每年一樣要跟大家一起搶預購單、搶頭香自己從國外買回來開箱跟大家分享。而且以我這樣誠實的寫作風格,三星、HTC、SONY、ASUS、微軟….也不會來找我幫忙寫文章,這次事件我算是局外人。
但身為網路重度使用者,每天在 FB、G+、網路分享 N 多個資訊和產品,以公平會這種包山包海的有關網路分享行為修正案。繼續在網路分享不是不會中箭,只是箭想不想射你而已,寶刀在手誰敢不乖乖聽話。
我們偉大的政府有幾個特色,發現事態嚴重了才想到要處理,塑化劑、香精老百姓都吃出興趣了才想到要查、假油都喝到有抗體才叫廠商簽切結,要黑心廠商自己保證自己是乖寶寶,出包後再來怪廠商賴皮。處理方式都是頭痛醫頭、腳痛醫腳,治標不治本,只打蒼蠅不打老虎。民眾不自覺觸犯公平交易法
就算不上網分享,一般民眾也可能觸犯到公平交易法。比如最常看到的就是把自己跟藝人的合照貼在攤子上或店裡面,說是那位明星推薦,或意圖讓人誤以為是明星推薦,這都屬於一種「薦證廣告」。因為顧客會以為是那位明星的意見,而不是老闆的意見。如果明星只是跟你合照,並沒推薦你的食物或產品,這種隨意張貼的行為就涉及違法。
如果你出現在電視廣告,或參加廠商所辦的商業活動,就算你不是代言人或有發言。只要消費者覺得你來參加就表示你為這個產品背書,也算是一種產品「薦證廣告」。但如果你演的是明顯虛構廣告內容,像是喝了會給你一對翅膀的飲料,然後馬上飛上天,就不屬於公平會所謂的薦證廣告,因為劇情太 Over 了,消費者都看的出來是廣告效果,喝了那可能飛上天。廣告禁止角色扮演
另外在電視廣告中假裝被採訪的路人,都要在廣告中充分標示揭露出來,上小小的字幕。如果不是真的醫師、營養師、博士卻穿白袍出現在廣告中,讓人誤以為你就是那個身份,廣告可能涉有不實。
如果要以專家、達人的身份在廣告中推薦產品,必需要真的是這方面的專家,有這領域的專業知識技術。而且所薦證意見,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,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。可是台灣現在專家、達人滿街走,政府又沒達人證照可以考,要專家看法一致可能嗎?網路不能有隱私權嗎
明星代言、拍廣告有拿錢不必揭露,因為大家都知道他有拿錢。但民眾在網路上寫文章、分享,大家不知道你有沒有拿錢,所以必需要揭露你有沒有收錢,即使你只是收一塊破爛滑鼠墊或原子筆。
這一點很恐怖,不管你拿了廠商什麼,在網路上都要公開揭露出來,沒有任何隱私。因為網友、讀者不知道你有拿好處,即使是很破爛的東西都要心酸揭露。(網友:原來某某某酬勞只有…)
在討論區、留言版或論壇貼某產品訊息,如果你是有拿廠商好處就要公開揭露你和廠商的關係,讓所有討論區會員知道,不然就可能違法。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,非名人代言罰收受廣告主報酬十倍。(半澤直樹:暗,公平會抄我台詞)
置入性行銷沒有錯,人總是要吃三餐、穿衣服、搭交通工具,日常生活離不開物質產品。不是不能做置入性行銷,而是不能造假和抹黑競爭對手。
但為什麼明星、媒體、節目收廠商贊助不需要揭露,小小的網友、部落客卻要揭露?心酸的讓大家知道自己拿了廠商一組破爛保護殼、一碗陽春麵。藝人常在節目上穿朋友的潮牌衣服、廠商的鞋子、包包,介紹保養品、美容食品為什麼不用公開揭露利益關係,在社群網站推文就要赤裸裸揭露。遏止了暗黑行銷還是網路自由
這次的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」修正案,能真的杜絕行銷公司、公關公司和不肖廠商的網路操作嗎?想也知道不可能,除非全民都擁有駭客的網路技能,除了有三星解密 (TaiwanSamsungLeaks) 網站外,還要有智慧型手機解密、食品解密、保養品解密、食用油解密網站成立,每天義務在網路上幫大家蒐集廠商和行銷公司的抹黑造假資料。不然在論壇、討論區、留言版的匿名輿論操作永遠杜絕不了,而且也沒辦法、沒證據抓。
暗黑行銷公司:就算我一個帳號被抓包,我還能再註冊千千萬萬個帳號。匿名是網路的本質,就算是要求實名制的 Facebook,上面也是一堆假正妹、假人、假帳號每天主動來加你好友。
還有我們政府太低估網友的智慧了,覺得民眾在用了十幾年網路後,還沒辦法自己判斷什麼是分享、什麼是廣告。需要政府定下包山包海的法律,讓民眾上網分享變的綁手綁腳。看到不錯的東西想拍照上傳分享,都要先想想這會不會觸法、會不會被認為是廣告,想想麻煩還是算了別分享,自找麻煩。我只是單純看到好東西想分享,結果莫名奇妙被認為是廠商「薦證廣告」。如果被無聊的人檢舉,還要想辦法證明自己跟該店家或廠商沒利益關係。
這次公平會這把刀,是砍向有名有姓、長期認真在經營網路、部落格你知道他是誰的站長。那些隱身匿名在討論區、論壇、留言版的寫手、工讀生,依然自由自在不受限制。政府要抓布萊恩方、女王、彎彎、奈奈就在那,但匿名網路寫手你不知道他是誰,十分鐘前他帳號是 TOYSAME、十分鐘後變 simlocky,明天又變”就是要吃肉圓”、ぬまにひ、cindylove…,你永遠不知道他在網路世界是誰、現實世界是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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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該管的不管,太閒了